2012-1022(閱讀)
Adams J.S., 1966, “Inequity in social exchange”, ed. By L. Berkowite,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: vol. 2 New York: Academic press, 267-299.
Adams(1966)提出公平理論(equity theory)
◎ 主張:主張人們受激勵的動因來自人與人間的相互比較(social comparisons)。
◎ 比較的標準即投入與回報
◎ 比較的標的:1.他人、2.系統、3.自我等三類。
他人:係指同一組織中相似工作的人
系統:指組織的薪資政策、行政管理等
自我:自己所認為的投入與結果的比率
◎ 依據比較後的知覺結果,調整自己的行為,以尋求一個公平的平衡點,
讓自己的回報除以投入相當於他人的回報除以投入。
◎ 回報係指員工從工作得到的一切代價,
例如薪水、獎金、尊重和肯定等包含在五大需求層次的滿足
公平理論(equity theory)的主要論點為:
● 個人在交換關係中,付出代價以得到報償,前者為投入,後者則為結果;
● 個人會就其投入及結果之比值做社會比較,若與他人比值相當,則為公平,
● 公平,個人將感到滿足。
(結果A) / (投入A) = (結果B) / (投入B) ==> (公平)
● 若與他人比值不相等時,則個人將感到不公平,並導致不愉快的心理狀態,
● 感到不公平,會產生消除或減低不公平的動機,上述
● 上述動機強度與所認知不公平的程度成正比,
◎ 消除或減低不公平的動機,個人可能採取下列做法:
1. 改變本身的投入
2. 改變本身的結果
3. 改變對本身投入及結果之認知(例如:覺得自己太傻)
4. 離開造成不公平的情境 (可能放棄參與)
5. 實質上或認知上改變他人的投入及結果 (例如慫恿他人悖離原組織)
6. 改換比較對象 (例如:比上不足比下有餘)
◎ 1966年的研究設計遭受頗多批評
公平理論本身在觀念上亦受到質疑,主要質疑包括:
1. 只考慮到酬賞最終的分配結果,並未考慮分配的過程。
2. 過於強調公平規範(equity norm),
忽略常用的平等規範(equality norm)、需求規範(needs norm)
3. 公平理論未明確說明:
◎比較對象之選擇,◎投入/結果之界定及◎消除不公平方法之選擇等。
◎比較對象之選擇,◎投入/結果之界定及◎消除不公平方法之選擇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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